今天下午一时左右,王静荣来到律师事务所,随后,《南方都市报》、《南都周刊》、《中国新闻周刊》记者来了,艾未未与助手也来了。

   王静荣告诉我们说:“11月5日下午,居委会王主任给我打来电话,说王静梅有病在医院治疗,上级通知你可以去见她。11月7日星期五晚上,王主任与我约好在星期天(9日)去医院看望王静梅。9日上午,我与王主任坐车去了顺义区。在路上时,司机还找不到路。大概走到半路上后,突然有两辆车走在前面引路,这样才顺利找到了北京市公安局强制治疗管理处的安康医院。”

  王静荣继续说道“医院潘主任告诉我,王静梅有人格障碍,属于偏执性精神病。表面上看,她只是脾气不好,性格暴躁,你们家人才会误以为她是正常人。”

  王静荣问潘主任,王静梅是何时进医院的,潘主任回答说是“7月2日晚上,被带到这里来的”。

  (注:今天下午长江商报记者获知消息后,给这家医院打电话问过,医院回答说是“7月4日送过来的”。那种说法是正确,有待于取得病历后才能确定。)

  在医师陪同下,王静荣见到了失踪四个月之久的妹妹。从外表看,王静梅没有什么变化,她自己也不认为有精神病。

  王静梅说“医师要我吃药,要给我打针,想把我说成精神病人,我不想吃药,也不想打针。”

  王静梅告诉王静荣:“谢有明律师是来医院找过我。他一见到我就逼着我签字,后来我考虑了一下,自己没有自由了,只好签了授权委托书。”

  王静梅还把纠纷的起因说了出来:“上海警方来过北京两次找杨佳,第二次还到了家里,谈话时用MP3做了录音,杨佳出事后被派出所搜查走了。杨佳没有提过一万元赔偿,只是要一个处理此事的回执。当时警方提出赔偿1500元,我们并不同意,他们又提出给一万元私了,我们表示不要钱,只要一个说法。”

  “杨佳一年前就表现不正常,我还买过精神病医学方面的书,对照书上所说的精神病人特征,感到杨佳确实出了问题。但我没有送她去治疗过。”

  “我一直想出来,儿子被抓后,自己心里特着急,我要为他聘请律师,杨佳的事只有我最清楚”。

  当王静荣告她是不是回过家时,王静梅说“我有两套钥匙,一套在自己手中,另一套在杨佳手里。出事后,两套钥匙全被派出所拿去了”。

  王静荣说,王静梅一人住一个房间,大概只有十几个平方米。也许担心她会自杀吧,房间里有摄像头。

  王静梅告诉姐姐,自己在10月31日拿到了二审裁定书。医院说过,再过一、二个星期会同意自己出来。

  今天上午十时三十三分,我接到王静荣的电话立即写了博文发出来。有一个时间写错了,居委会王主任是星期三给打的电话,我以为是星期六了。

  文章发出后,我立即为王静荣起草了一份“紧急情况反映”,内容主要是,王静梅已患有精神病,在公安机关的安康医院治疗,杨佳也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此案应当发回重审,重做精神病鉴定,以避免错杀精神病人。

  下午将这封情况反映信交给了王静荣,她认真看了并确认签字后,用特快专递寄给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

  在这两天内,我会陪同王静荣去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室,让她通过上访程序约见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当面陈述自己对案件的看法。

   (作者: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刘晓原律师)

    文章来源:http://bbs.xs163.net/showthread.php?t=1051585

              北京律师就杨佳案给上海公检法公开信        
                  作者: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刘子龙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谨以个人的名义向上海袭警案件中不幸遇害的六名警员致以沉痛的哀悼!向被致伤正在康复中的警员及遇难警员的家属表达问候!向为维护上海市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忘我工作的广大干警表示敬意!
    杨佳上海袭警,剥夺了六名警员的生命、严重损害了五名警员的健康,给死者的亲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痛苦,给广大干警心灵上造成了永久性创伤,血案震惊了全国上下,社会影响巨大,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已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其影响及意义已远远超越了一个刑事案件的范畴。
    杨佳杀害警员的犯罪应当受到惩罚,引起这起血案发生的原因及真相应当及时公开,本案的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应得到保证,案件的承办及审判应该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得到保障,杨佳应该享有的辩护权利应该得到保证。因为此案影响巨大,若处理不当,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会丧失公、检、法机关的公信力,会进一步恶化警民关系,会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自案发到今天,上海市公安及检察机关为此案承受了很大的压力、也做了许多工作,有目共睹;但工作中并非无可挑剔之处,仅以本人一般般的专业水平就发现几处不妥,现予以提出。(为不让公众怀疑我具有谄媚执法机关之嫌疑,特以公开信方式提出,以让公众如同监督执法机关的执法一样监督本人),希望能够得到上海市公、检机关的理解和重视。
    一、对刑拘及追究“造谣者”郏啸寅“诽谤罪”的异议。
    中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规定的“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此条犯罪位列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项下,说明制定此条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机关;其次,从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构成这一犯罪的受害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体;第三,构成此种犯罪损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誉”;而你两机关所承办的郏啸寅诽谤一案却称是“郏啸寅诽谤了公安机关的名誉”,非常明显,即使郏啸寅具有所称的“捏造事实”行为也构不成此项罪名: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既不具有“ 人格权利”、非法人单位也不具有“人的名誉权利”,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还是人民政府,这些“机关”都不是由公务员集资股份而成立、因而也不是“独立法人”,这些机关的主人是人民;如果有人硬说这些机构的“关格”或“府格”受到损害,在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前提下,有权决定其诉讼权利的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构——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这些机关本身。
    不难看出,你局、院所立及批逮郏啸寅而侦办的“诽谤”一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你局、院错误理解或曲解了国家法律。
    二、对知道杨佳作案动机和指证上海市公安局的人连连采取隔离和强制措施让公众心生疑惑。
    杨佳杀害警员后果严重有目共睹,构成犯罪无可辩驳,具有应受惩罚性人所共知。但是,在公众当中却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声音,甚至有许多为杨佳抱不平的声音。经我对互联网上的部分网络观点的归纳发现百分之九十五的不同声音是因对上海市公、检机关案件承办中不能公开真相而引起。
    血案已经发生,杨佳已构成杀人重罪,但公、检、法机关却不能因急于惩罚犯罪而违法,也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以违法、不透明的执法甚至是违法的执法为代价来惩罚犯罪。公众对上海市公安机关的质疑主要集中在:
    1
、杨佳母亲是杨佳方面除了杨佳本人之外最了解杨佳与闸北公安分局纠纷真相的人,本应该是杨佳方面、或者是查清事实真相的证人,而上海市公安局却以“协助调查”之名将杨母隔离,这是明显的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不让知情者作证、真相不能公开,审判怎能公正?
    2
、郏啸寅所发的帖子不管事实是否存在,但他也是指证上海公安实施伤害杨佳行为的证人,上海市公安局作为被指证人、讲的不客气一点就是“伤害杨佳嫌疑人” 本身没有任何理由抓捕他,如果其指证不实、确实有捏造、作伪证之行为,经过法庭调查核实不予采信就是了,审判机关可以对其伪证行为进行处罚;而上海市公安局绝对是没有依据、也没有资格去抓捕并刑拘指证你违法或犯罪的证人的,这是明显的迫害证人、妨碍证人作证的行为;如此一来等于向全社会公告你局已被郏啸寅的指证吓破了胆,无奈之下只好不择手段地去“杀人灭口”。如此办案,有何公正性可言?公众如何能接受?
    三、上海检方拒绝北京律师为杨佳辩护的行为不当。

杨佳是否接受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应由杨佳自己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中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权利。即使杨佳不同意两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也应该由杨佳在与律师见面后当面申明,而不应由上海检方从中传递。上海检方拿出一份其给杨佳所作的笔录作为杨佳不接受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证据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至少有五处疑点可证明检方此举不正常。
    1
、杨佳在未与其父沟通、未与北京律师见面的情况下,他是怎么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说明上海检方已提前将此消息与杨佳沟通过,为何要提前沟通?提前沟通之目的何在?怎么能证明不是上海检方借杨佳之口在拒绝北京律师?
    2
、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检方凭什么证明笔录上签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这是根本证明不了的;作为公诉机关怎能用这样不专业、缺乏说服力的方式而对待律师?这岂不更让公众怀疑上海方面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吗?是不是标准的此地无银三百两?
    3
、在手拿所谓“杨佳签名的笔录”接待北京律师时,客观上上海检方在充当着杨佳的代理人,这一点十分不妥:杨佳是上海检方公诉的对像,他没有任何信任检方的理由;如果杨佳信任上海检方,当初何不通过向上海检方申诉以解决纠纷、何至于走到袭警杀人的地步?
    4
、上海检方为杨佳指定的律师,除了其本身利益冲突、违反《律师法》及职业规范以外,其数次向媒体说出侵害杨佳权益的话,国人共睹,不知上海检方是否已把谢律师公之于众之言论也通报给了杨佳?至少北京律师没有作出此行为;杨佳不选择其父为其聘请的北京律师而任用上海方面为其指派的律师有何理由?
    5
、上海检方称杨佳只信任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我认为此说法也令人无法接受。对杨佳的起诉程序已正式启动,而除了办案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杨佳母亲在何处,杨佳的姨母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报警寻人,杨佳更不知其母在何处,杨佳母亲怎么能、何时才能“为杨佳聘请律师”呢?这不等于说没有杨佳母亲聘请律师杨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检机关共同为其聘请的律师了吗?
    不过从这一句话中我就可以判断出:杨佳的母亲百分之百的在上海市公安局的控制之下,否则决不会提此条件,否则也不会赶走北京的律师!
    四、不能公开杨佳与闸北公安机关发生纠纷的全部过程无法令人信服。
    感谢上海公安机关具有如此现代、完美的执法记录。既然上海警方把去年105日在街头初遇杨佳时的查车对话都录的清清楚楚,并称“办案过程记录完整”,那么就应公开杨佳在派出所6小时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全国人民都在洗耳等待,这也是澄清郏啸寅捏造不实之词和了解杨佳多次投诉、索赔理由的最直接、最有力、也是最可信的证据;可直到今天,上海警方也未再多公布出一分钟的内容来!六七个小时的录音只公布开头的四分钟,到底是什么原因?上海市公安机关事到今天总不能说“只录了开头、其余没录”或“不慎遗失”了吧?
    出示证据有头无尾、取其所需如何能还原事实?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五、上海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杨佳在去年10月纠纷发生回到北京后“多次通过信函、电子邮件”向闸北分局交涉索赔及要求处分警员的事情,上海警方并两次派督察人员赴京与其“协商 ”、“做工作”。
    既然有杨佳的投诉,理应一并公开,公众自然可以从中看到杨佳投诉的经过和看到其投诉的理由,这也是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澄清警方是否殴打过杨佳的很好机会,但上海警方至今未予以公布,难以让公众接受。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一名案外人,我和全国人民一样,都希望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审理杨佳杀害警员一案,查明案件事实,惩治犯罪,维护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我认为上海市公、检、法机关应本着对人民负责、对法律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党中央负责、对被害警员及家属负责的态度来侦、诉、审此案,公布真相、公开审讯、公正判决,实事求是,是非分明,而不应藏藏掩掩,含糊其词;只有这样,才能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此前及现在的执法行为的合法,才能证明上海警方心中无私不怕见光,才能彰显上海市的司法机关的公正性,才能展现上海市有关领导博大的心胸,才能让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满意;才能告慰于死者;只有溯根寻源,查找原因,才能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部分公众对公安机关有对立情绪,是因为多方面的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应当全部由公安机关来承担;但如此重大的事件发生后上海市公安机关如果不能正确面对现实、正确处理已经发生的事件,那么问题就应另当别论了。
    时代已不是过去的时代,中国已不是往日的中国,人民也不再是任人愚弄的人民;靠隐瞒事实、掩盖真相提高不了上海公安机关的声誉,靠违法的强权和令人反感的专制维护不了上海市的城市形象;只有痛定思痛、勇于面对、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所发生的事情才能促进上海社会的和谐与正常发展。
    当前国家正在集中力量开办奥运会,这是关系到国家形象和声誉的大事,希望上海市公、检、法与上海市委能与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站在更高的角度上处理好重大问题及杨佳案件,用智慧和法制、人文精神管理城市而不是拳头蛮横地对付一切,坚决不做经不起推敲的事情。
    恕我鲁莽,如果上海市公安、检察、司法机关能公布全部案件事实、能堂堂正正任由杨佳选择辩护律师而不是靠非正常的手法强加律师给杨佳;如果能够以允许直播的形式公开审理此案,那将是十分令我肃然起敬的事情,我将购买《解放日报》一个版面的位置向上海市的公检法致以敬意!向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致意!若如此,判杨佳任何刑罚杨佳都不会有任何怨言;我敢保证全社会公众都会从内心敬仰上海市的公检法和上海市委的光明磊落与坦荡;若如此,则证明上海的公检法的执法是严格的,上海公安的形象是伟大的,上海社会的是真正和谐的。不知我的愿望能否实现,那就看上海市委及上海市公、检、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执法实力和有关领导有没有这个雅量了。
    我期待着奇迹的出现。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来源:http://www.topyl.com 受众传媒网 发表日期:2008-07-22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boardId=5&treeView=1&view=2&id=87409839

    “杨佳案”的赢家是谁?

                           作者:梁丁   陈移长律师

    上海袭警案,演化到今时今日,公众看到的是一个多输的结局。

    审判程序上的明显瑕疵,辩护律师的问题,是否公开公正审理的问题,广受公众和舆论诟病,这些都让本就信誉并不上佳的司法系统,受到了民众更严厉的质疑。

    杨佳作为行凶者,杀人嫌疑犯,也因为程序正义的瑕疵,并没有完全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其作为一个嫌疑犯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辩护大律师,无论是谢有明还是翟建,两人在全国民众面前信誉扫地,丧失职业精神,沦为大多数民众眼里的无耻无良的“律师典范”。

    杨佳的母亲,消失不见这么久了,真是个奇迹,杨佳的父亲和阿姨,悲凄的祈求律师和司法机关,能够给予杨佳“公正”的对待,却只是镜中水月。

    六名被杀警察及其亲人家属,几乎被遗忘,或沦为警察机关的同构物,甚少有人对其同情,可以想见,仇恨已经在其家人和孩子心里蔓延。

    其他的执法者,内心肯定充满憋闷,死的是自己人,可是杀人者却受到了广泛的同情,民众依然还怒火中烧,矛头指向的仍是警察。

    高度关注此案的民众,希望杨佳能够得到合乎程序正义的对待,以加强自身对执政者和政府的信心,以及大大小小的进行呼喊奔告的有识之士,希望改善目前的高度绷紧的体制,建设法治社会,达至和谐,无疑也受到了重挫。

    即使将事件拔高到执政的合法性而言,其加深了民众与政法系统,司法系统的对立,扩大社会裂缝,这对于旨在打造服务型政府,完善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执政党,无疑也是一个很大的“利空”。

    说到这里,自然就产生了一个大问题,公众看到的是,大家都输了,那究竟是谁在其中“盈利”了呢?所谓真相的价值,正在于此,倘若真相一样如同迷雾般遮掩,我们就只看到,这块土地竟然能够炮制如此奇案,一个“所有人”都输了,没有“赢家”的大事件!因为我们看不到究竟谁是“赢家”。

    若有“赢家”,则我们得感叹于这个“赢家”力量之浩大,非但可以操控执法和司法系统,更不可思议的是,可以在一场公众看到的多输的事件中,极好的藏匿自己,不露庐山真面目。

    若无赢家,则我们就得感叹于其依赖体制运转的堕落惯性,竟然可以沦落于斯,运转出“专门不利人,竟然不利己”的大事件出来,如此,则可以判断,其执政效能不足,竟然到了何等乏善可陈的地步?

    杨佳案有“赢家”嘛?若真相一日不完整浮出水面,这还只能是一个“天问”!

文章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c55f130100b6l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