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自制炸药包炸死法官
                          2006年08月25日 源:西安日报
                       虎断指案给这个农家带来的是四年噩梦。
  2005年2月25日15时许,湖南省永兴县法院5号家属楼二楼楼梯间发现了一个来历不明的礼盒。
  一个姓罗的妇女发现该礼盒,提到家里发现不像礼品,放回原处。5时许,罗的丈夫将其丢弃到楼下。晚7时许,好奇的罗家亲属下楼继续查看该礼盒,终于发现礼盒的电源线,感觉不妙,就致电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曹到现场立刻报告院长李开清。李和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曹华家一起到达现场。
  有人看见礼盒内的电线和铜丝,怀疑是一个炸药包。李伸手从里面抠出一些粉末,闻了一下说,这是硝胺炸药,用水打湿就不会炸了。曹华上楼提来一桶水浇淋礼盒,突然爆炸声起,花坛被炸出一个深达70厘米的坑,两栋住宿楼的玻璃几乎全被震碎、跌落。三个法官———曹华的脑袋被炸得粉碎,李开清的双眼被炸伤,伤及右眼晶体;曹兴虎脚被炸伤,右耳鼓膜穿孔。湖南警方迅速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有较明确侵害目标的恶性报复案件。
  一个叫黄运财的人进入侦查视野。黄是该县湘阴渡镇夹口村水塘组农民,他的儿子黄虎因为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而曹华一审仅判其获赔 1.6万余元。黄在接受警方的例行调查时,说他当天在镇上摆摊,无作案时间。但一个叫黄壬贵的人向警方指认说,当天中午看见黄在县城等车。警方找到了另一个村民,证实黄曾去过县城。警方认为黄隐瞒去县城的过程,一定在掩饰什么。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今年43岁的黄运财做过木匠、会修手表和电视机,还曾到山上炸过石头盖房子,具备制造爆炸案的能力。
  超越想像的炸药包
  黄运财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承认是他独自一人秘密完成了爆炸案所有流程。知情者透露,黄运财在制造炸药包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机智和技巧超越了办案民警的想像。
  检察机关指控说,黄一心要炸死曹华,但他知道他无法进入曹家,炸药包只能放到曹家外面。而寻常的一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可能就在曹家外面爆炸。他就想制造一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需要提放三次才导致开关连接电源,实现引爆。黄设想的是曹华或曹家人将放在门口的礼盒拿进家里,炸药包再提放两次即可引爆,造成曹在家里玩炸药引爆的假相。
  2004年11月7日,黄在永兴县复和乡一个煤矿打工时偷得炸药二十筒,电雷管两枚。后来在他母亲家取回了一个礼盒,开始了他的冒险历程。这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的制造过程,精细得令人眼花缭乱。但这个农民只可能得到一些诸如棒棒糖棍、一次性注射器、电池等材料。黄到村里小卖店花5毛钱买了一支圆珠笔,将该笔上的弹簧按钮取下,就成为他理想中的自动装置。黄还盘算着如何增强炸药杀伤力,最后他砸烂了一个棕色的农药瓶,把碎片掺进炸药。 2005年2月24日晚,黄将炸药包藏在家外100多米的草丛里。次日,黄将它带到湘阴渡镇集市。中午12时许,黄带着炸药包乘坐一台摩托车来到县城,将其放置于曹家门口,乘汽车回家。
  死伤法官与黄家结怨
  爆炸案中的死伤法官都是黄运财的“仇人”,双方因一场官司结怨。
  2002年,黄运财15岁的独子黄虎辍学。6月,黄家父子一同去了镇上马家三矿打工。10月18日晚,黄虎被一根木桩砸倒,其右手被绞进绞车,导致右手三四指完全去除,二五指部分去除,一只手只剩下一块手掌。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黄家与马家三矿多次协调赔偿未果。年底,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次年2月,该委员会裁定马家三矿赔偿黄30余万元。马家三矿不服仲裁,指责黄家父母故意弄断儿子手指想发财。矿主们起诉至永兴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2003年4月,黄虎收到鲤鱼塘镇法庭发来的传票。该庭庭长曹华成为黄虎断指案的审判长,而曹兴虎正是该案审判员。黄运财发现曹华是湘阴渡镇人,向法院书面提出曹华和马家三矿矿主曹美东是亲戚,且与其他五个矿主关系密切,要求曹华回避该案审理。经院长李开清的同意,永兴县法院以“两曹无任何亲戚关系,曹与其他五矿主无任何往来”为由驳回。黄虎父母质疑该案应由县法院民庭而不是一个边远派出法庭审理,法院称交由哪个法庭审理是法院的权力。
  2003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虎之伤为七级伤残。永兴县法院据此判令马家三矿赔偿黄虎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6706元。黄家不服判决,提请上诉。7月,永兴县法院向黄虎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称 5日内须交13000元上诉费,如果到8月10日之前未足额交缴,便按撤诉处理。黄家无力在短时间内筹集巨额上诉费,请求减免诉讼费,被拒绝。法院最后做出黄虎自动撤诉处理。
    2005年2月25日15时许,湖南省永兴县法院5号家属楼二楼楼梯间发现了一个来历不明的礼盒。
  一个姓罗的妇女发现该礼盒,提到家里发现不像礼品,放回原处。5时许,罗的丈夫将其丢弃到楼下。晚7时许,好奇的罗家亲属下楼继续查看该礼盒,终于发现礼盒的电源线,感觉不妙,就致电县法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曹到现场立刻报告院长李开清。李和该院执行局副局长兼执行二庭庭长曹华家一起到达现场。
  有人看见礼盒内的电线和铜丝,怀疑是一个炸药包。李伸手从里面抠出一些粉末,闻了一下说,这是硝胺炸药,用水打湿就不会炸了。曹华上楼提来一桶水浇淋礼盒,突然爆炸声起,花坛被炸出一个深达70厘米的坑,两栋住宿楼的玻璃几乎全被震碎、跌落。三个法官———曹华的脑袋被炸得粉碎,李开清的双眼被炸伤,伤及右眼晶体;曹兴虎脚被炸伤,右耳鼓膜穿孔。湖南警方迅速判断这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有较明确侵害目标的恶性报复案件。
  一个叫黄运财的人进入侦查视野。黄是该县湘阴渡镇夹口村水塘组农民,他的儿子黄虎因为断指被劳动仲裁获赔30万元,而曹华一审仅判其获赔 1.6万余元。黄在接受警方的例行调查时,说他当天在镇上摆摊,无作案时间。但一个叫黄壬贵的人向警方指认说,当天中午看见黄在县城等车。警方找到了另一个村民,证实黄曾去过县城。警方认为黄隐瞒去县城的过程,一定在掩饰什么。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今年43岁的黄运财做过木匠、会修手表和电视机,还曾到山上炸过石头盖房子,具备制造爆炸案的能力。
  超越想像的炸药包
  黄运财在后来的审讯过程中承认是他独自一人秘密完成了爆炸案所有流程。知情者透露,黄运财在制造炸药包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机智和技巧超越了办案民警的想像。
  检察机关指控说,黄一心要炸死曹华,但他知道他无法进入曹家,炸药包只能放到曹家外面。而寻常的一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可能就在曹家外面爆炸。他就想制造一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需要提放三次才导致开关连接电源,实现引爆。黄设想的是曹华或曹家人将放在门口的礼盒拿进家里,炸药包再提放两次即可引爆,造成曹在家里玩炸药引爆的假相。
  2004年11月7日,黄在永兴县复和乡一个煤矿打工时偷得炸药二十筒,电雷管两枚。后来在他母亲家取回了一个礼盒,开始了他的冒险历程。这个三次压合触动引爆炸药包的制造过程,精细得令人眼花缭乱。但这个农民只可能得到一些诸如棒棒糖棍、一次性注射器、电池等材料。黄到村里小卖店花5毛钱买了一支圆珠笔,将该笔上的弹簧按钮取下,就成为他理想中的自动装置。黄还盘算着如何增强炸药杀伤力,最后他砸烂了一个棕色的农药瓶,把碎片掺进炸药。 2005年2月24日晚,黄将炸药包藏在家外100多米的草丛里。次日,黄将它带到湘阴渡镇集市。中午12时许,黄带着炸药包乘坐一台摩托车来到县城,将其放置于曹家门口,乘汽车回家。
  死伤法官与黄家结怨
  爆炸案中的死伤法官都是黄运财的“仇人”,双方因一场官司结怨。
  2002年,黄运财15岁的独子黄虎辍学。6月,黄家父子一同去了镇上马家三矿打工。10月18日晚,黄虎被一根木桩砸倒,其右手被绞进绞车,导致右手三四指完全去除,二五指部分去除,一只手只剩下一块手掌。郴州市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黄家与马家三矿多次协调赔偿未果。年底,永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介入,鉴定黄虎之伤为六级伤残。次年2月,该委员会裁定马家三矿赔偿黄30余万元。马家三矿不服仲裁,指责黄家父母故意弄断儿子手指想发财。矿主们起诉至永兴县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2003年4月,黄虎收到鲤鱼塘镇法庭发来的传票。该庭庭长曹华成为黄虎断指案的审判长,而曹兴虎正是该案审判员。黄运财发现曹华是湘阴渡镇人,向法院书面提出曹华和马家三矿矿主曹美东是亲戚,且与其他五个矿主关系密切,要求曹华回避该案审理。经院长李开清的同意,永兴县法院以“两曹无任何亲戚关系,曹与其他五矿主无任何往来”为由驳回。黄虎父母质疑该案应由县法院民庭而不是一个边远派出法庭审理,法院称交由哪个法庭审理是法院的权力。
  2003年6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法医学鉴定书》,认定黄虎之伤为七级伤残。永兴县法院据此判令马家三矿赔偿黄虎工伤津贴、住院伙食补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共计16706元。黄家不服判决,提请上诉。7月,永兴县法院向黄虎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称 5日内须交13000元上诉费,如果到8月10日之前未足额交缴,便按撤诉处理。黄家无力在短时间内筹集巨额上诉费,请求减免诉讼费,被拒绝。法院最后做出黄虎自动撤诉处理。
  永兴法院法官的“遗漏”
  黄虎父母不得不四处上访,他们的代理人突然发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书上没有体现两份最重要的鉴定证据材料———X光片和附属报告单。之前,黄虎在长沙鉴定伤情时,永兴县法院法官邓甲生以长沙医院服务态度不好为由,坚持要回永兴县照X光片,然后由他寄给省高院。但事实上,邓没有寄出附属该 X光片的报告单。
  永兴县法院对几次前来查询的黄家父母拒绝回应,黄虎的母亲王小华又赶往湖南省高院要求查看永兴县法官到底有无寄去鉴定证据材料,也遭该院司法技术室法医王某拒绝。次日晨,她又来到高院,在一个公用电话亭里打通王某的电话。王小华颤抖着说,如果你是一个清官,那你就让我看见你的鉴定档案里到底有什么。省高院的法医终于答应王小华的要求。一查,王果然发现永兴法院未向省高院寄去X光片报告单———省高院法医解释说没有报告单,他们光看片子也看不出什么问题,也就定了个七级伤残。湖南省高院司法技术室说他们将免费复检黄虎伤情。2003年12月,湖南省高院出具《法医学复核鉴定书》,认定黄虎右手大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六级伤残。
  2003年12月,黄虎提请民事再审,以省高院鉴定书遗漏重要鉴定证据,误定黄虎六级伤残为七级伤残,导致黄虎所获赔偿低于依法赔偿数额为由,要求永兴县法院判令撤销曹华所做一审判决,判令矿主赔偿30万余元伤残抚恤金,并承担诉讼费。矿主们拒绝认同湖南省高院司法技术室作出的复核鉴定,说黄虎家人收买了省高院,要求到最高院继续鉴定,再次获准。黄虎的父母只得带着黄虎上北京。200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书》,再度确定黄虎右手损伤构成六级伤残。
  12月20日,永兴县法院终于确认黄虎伤情系六级伤残,但更换了一套法律依据来判决该案:黄虎在马家三矿工作时只有14周岁,未达到法定未成年工最低年龄,不具备劳动行为能力和劳动权利能力,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马家三矿证照缺失,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因此,马家三矿和黄虎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黄虎的伤害是雇佣关系中的工伤,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只能适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规定进行赔偿。法院称,国家当时对雇工损害赔偿无统一赔偿标准,只能参照《湖南省交警总队2002—2003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有关赔偿项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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