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麻木了政法机关人员的神经,麻木了人们对于法的敬畏,更是忽悠老百姓
2025-07-25聚焦法制建设 编辑:admin
“认罪认罚”是如何让现在的律师里外不是人 (点击原文)
“认罪认罚”制度出来的时候,我们很多学法的,哪怕还没做律师,都觉得很诧异。
因为从字面意思上,它和“坦白从宽”,“投案自首”好像没什么区别,为什么要单独弄出一个“认罪认罚”
而且还容易让人曲解,学法的都知道,哪怕当事人主动投案承认犯罪行为,调查也必须进行和开展,这是为了确保公权力不会冤枉好人。
但“认罪认罚”似乎在实践中就在引导这种事情的发生。
特别注明,以下观点均属于我个人的一些分析、实例和个人见解,仅供讨论,不能作为参考!请勿断章取义,更没有质疑和诋毁这项政策的意思,仅是讨论在实践中我个人作为律师的一些感受。
首先是实例:
在最近两个月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过程中(法律援助是受指派的,不是和当事人直接签的合同,只有一些法律援助补助金,没有收取嫌疑人或其家属任何其他费用)
我越来越感觉律师就是个可有可无的陪衬,是公检法三家流水线一样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那个形式上必须存在的3C认证,但一点也不权威,也几乎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认罪认罚”通俗来说就是犯罪嫌疑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行予以认可,并愿意接受处罚,那么就可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具体案件审理判决的过程中给与犯罪嫌疑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多时候,它会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适用“缓刑”【小知识点:缓刑俗称家里蹲,一般只对情节轻微,家里蹲期间不会造成其他社会危害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案件适用,犯罪嫌疑人不会被关大牢,但定期要报道,不能随便去外地,服刑期间不出岔子,缓刑结束后也不必再去蹲大牢,它不是一种缓期执行,而是一种考察。死缓是特殊的类型,有兴趣的可以另行百度,一般判决死缓就基本不会再执行死刑了,除非那个人真的想不开又作妖……】
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时候法律要求要有援助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本意上让律师在场签这个“认罪认罚”是担心犯罪嫌疑人没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公检法给的犯罪行为定性或者量刑有问题,让律师起到一个监督和释明的作用。
但为什么要说“认罪认罚”让律师里外不是人呢?
因为“认罪认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是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的,由权力机关直接给你的宽大处理。只要你签字,这个基本就板上钉钉了。而且“认罪认罚”贯穿刑事案件全程,你可以选择在侦查阶段签,也可以在检察院公诉阶段签,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签。
而且毕竟公检法代表着权威。
这时候我们作为律师就很难办了。
比如一个半月前,我发现一个帮信罪的案件中,对于我援助的当事人的证据卷仅有几组笔录,和一些转账记录,且我当事人获利的情况也都是来自于他人陈述和我当事人后补的一份笔录(在先的笔录当事人始终坚持自己没有拿到任何好处),然后我就觉得这个是不是可能认定错了?或者存在补充侦查的说法?
但我收到援助的时候已经实在审判阶段了,签“认罪认罚”也是在开庭前一天,我只是出于流程需要草草的进行了阅卷(不是我不够敬业,而是压根没时间给你仔细看,就这阅卷还是我要求的,很多同行包括我自己都曾有过事出仓促而敷衍了事的情况,当然主要与这个援助补助发放特别慢又特别繁琐有关系……就几百块也能拖很久很久……我们又没有固定工资……哎……扯远了……)。
这时候检察官问取保在外当事人是否同意签署,当事人就看我,我这时候该怎么回答呢?
按道理说,有公检法权威在前,明晃晃的宽大处理在这张单薄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我应该为了当事人能获得实打实的宽大处理而同意他签字。
可作为辩护人,我是不是更应当坚守我对法的敬畏,凭着专业知识,把案卷拿过来仔细分析,告诉当事人你可能不构成犯罪,你应该拒绝“认罪认罚”,应该争取无罪或者更轻的罪呢?
但小小律师,没人发工资,自己交社保,自己摊均摊,调查权也基本都是公检法等权力机关授予的才有,出了问题,没人替你遮风避雨,包括律协。能不帮着一起办你就不错了,你逞什么能?
而且律师法也提醒我们所有律师,你不能也不允许给当事人任何承诺!
我能拍着胸脯说,你这事交给我,别签!我们一定要在法定的范围内,争取到真正意义上的“罪刑法定”,争取到真正合理的,适当,合法的处罚,而不是收下这张优惠券,老老实实接受安排。
所以,让当事人签“认罪认罚”是出于好意,但更显得律师无能为力,可有可无,也因此在刑事代理过程中律师地位一降再降,很多代理意见在庭审中过程中书记员都懒得记,因为都是套话。法官也懒得听,甚至能做到你上午开的庭,中午还在往回赶,路上就收到了判决书的派送通知。
整个体系对律师的轻视和忽视可能很多老百姓会喜闻乐见!心说,活该你们律师这个下场!你们就是一帮吸血的鬼!你们拿了钱又办不成事!现在没实力了还在这诉苦?
可我只是感叹自己学的刑法好像实践起来在绝大多数时候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
公检法的刑事案件流水线已经开动起来了,你一个小小律师应该放弃掉你那狭隘的法治观念,积极的投身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来,大家都“好好好”就行了。
可一个听不见任何反对和质疑声的流水线效率上来了,真的就实现了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了吗?
如果我不让当事人签,我坚持要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胜利了,我是当事人的英雄!
输了,当事人会骂我无能,而且会把没能争取到本该拿到的宽大处理的责任全归于我。
有人说,你不专业了吧!
就算当事人签了“认罪认罚”,你作为辩护人也一样可以做无罪辩护啊,这刑法不是写了吗,你学的都是什么呀?
是呀,可实践中,当当事人签下“认罪认罚”的时候,除非特别严重的冤假错案,绝大多数案件细枝末节的小问题已经不会再让这条流水线上的权利执行者们在乎你一个法律援助律师的任何代理意见了。
前几天和已经在检察院工作很多年的朋友吃饭(我们不在一个省啊,没有任何利益输送关系哈,单纯就是朋友……)也讨论起这个“认罪认罚”
他们的观点始终围绕“案子多”、“大差不差”、“真冤枉的会叫屈”的展开。
我开始还论证“罪刑法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存在冲突的点,后来就笑着说,哎算了,反正咱一年也不知道接触几个案子,小小律师,糊口饭吃,不给自己找不痛快了。
但之所以会有以上的文章,是因为这几年开始出现一些腐烂滋生的端倪了。
最近这半年来,包括去年上半年,我接触了几个刑事案件,都出现了一个类似的情况!那就是在公安侦查阶段,有自称可以捞人的,且当事人陈述他们有公安身份或者公安背景的人收了他们很多钱,却连会见和取保都办不来,等了一天又一天,要钱就像无底洞,最后无奈只能求助律师,而且还和我们讨价还价……
十几万打水漂不嫌贵,我按照律所规定的价格报价他们嫌贵,还嫌弃我们主张差旅费……
有人说,这有啥稀奇的?这种事肯定不可能杜绝啊,以前更乱呢。
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事就是利用了“认罪认罚”开展的。
以下均为当事人陈述,并非我个人臆测,造谣,也没有具体指代,我自己也保持怀疑的态度。
比如三个月前,一个当事人说,有个自称有公安背景的人说可以捞人,结果就是熬到刑事拘留结束,在公安阶段签了“认罪认罚”,家属接到电话亲自去办了取保就带人回家了。
本来以为真的捞人成功,结果又收到检察院电话,说要去那边再签“认罪认罚”。
本身捞人就是出于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所以我没有任何回应,只继续听。
当事人又继续说,到了检察院,他们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找到那个所谓有背景的人,对方就说,这都是安排好的,老老实实签。后边绝对可以在家里呆着。
果然,法院判决是缓刑。
人是在家呆着不错,但刑事案底影响到了当事人子女考公。
这时候他们才终于彻底意识到自己被人骗了。他们想起诉。
我是既好气又好笑。
过了两周,在某派出所调取材料的时候,亲眼目睹了调解室里,一个协警劝阻当事人找律师,只强调,找律师有啥用,你赶紧签字,找不找都一样。
我只能装作听不见,默默经过。
“认罪认罚”的初衷是好的。
但它似乎已经开始有失控的迹象。
它也麻木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全部相关机构和办案人员的神经,麻木了人们对于法的敬畏。我个人是非常不喜欢“认罪认罚”制度的。
你可以说我是因为“认罪认罚”让律师没了市场,我挣不到钱在这瞎叫唤!但我其实绝大多数的收入都是民商事案件代理,我所在的地区刑事案件本来就少,也应该很少,这样才有安稳的社会环境,谁希望刑事案件多呢……那不是纯粹盼着社会乱下去么……
但我个人感觉,这两年“认罪认罚”有点618的味道了,既然已经“罪刑法定”,量刑就已经是准确、合法的了,这种优惠卷的意义在哪?就是流水线上的润滑油?那岂不儿戏?
既然我们追求的法治是公平公正,那就不应该有讨价还价!严肃的事情应当严肃的讨论!而不是让步的交换。
相关案例参考如下:
贪官污吏、幕后保护伞利用“认罪认罚”制造冤案祸害百姓,又达到自己逃避法律制裁案例(点击案例1、案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