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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套路老百姓--法律法规成游戏(案例7)

2023-02-23 20:58正中堂正中堂
这是一起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套路、诈骗老百姓的补偿款, 并且设置让老百姓“违法”的陷阱的典型案例(请与案例6案例8案例9互相参照,(点击案例6案例8案例9)

起诉状
原告: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巷。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办理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事实和理由:
        一. 2019年初, 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对原告村庄进行乡村改造,原告房屋被拆迁,所以全家都没有住房。当时原告同村村民徐步高因拆迁分到一块安置地但没有钱盖房, 作价90万转让,原告考虑后认为: 1. 徐步高已经分配落实有现成的安置地(宅基地),买过来就可以马上盖房。2.徐步高合法拥有的安置地,因自己没有钱建房而转让,而原告全家当时也没有房子, 所以在村组长、上顿渡镇政府负责拆迁工作人员和临川区拆迁办负责人协商见证可以过户情况下以9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徐步高的安置地(宅基地)。
       二. 原告付款后便请求村组长、上顿渡镇政府负责拆迁工作人员和临川区拆迁办负责人办理过户及建房手续,而村组长、上顿渡镇政府负责拆迁工作人员和临川区拆迁办负责人说“办理过户及建房手续要等到安置地的所有村民房子建好以后统一办理”。然而如今原告房屋已经建好,有关政府工作人员又说我们建好的房屋是违法的。
        三. 由于政府工作人员说法不一,原告认为购买了徐步高的安置地(宅基地)符合本村村民转让宅基地和一户一宅的相关法规,原告便于2022年1月7日向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过户和房屋产权证书手续,然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不予理睬。
       为了让我们老百姓能住的安心,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 周红英
2022年2月  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购买协议书复印件—份。
   

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耀进,镇长。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巷。
诉讼请求:1.撤销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21行终初29号。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 由于上诉人自己的房屋拆迁选择了货币补偿,所以没有安置地,全家也就没有住房。2019年,因同村村民当时选择“重置价+安置地”补偿分到一块安置地(120平方米宅基地),后来这位村民因为家庭原因,经过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区政府拆迁办公室、镇政府有关领导协商同意、定价90万元转让给被上诉人(见一审书面证据和录音)。
        二. 建房时砂石等建筑材料也是以上诉人户主名字由政府审批购买的,上诉人还交了安置地统一下建房地基款45000元。让上诉人没有想到的是,房子建起来之后,有关部门官员又说上诉人房子是违法建筑,搞的全家整天提心吊胆,又由于这次宅基地转让被官员“套路”骗走了房屋拆迁补偿款58万元,因为上诉人全家都是老实人有冤难伸,以致户主患上肺癌......。
        三. 为了能安居乐业,上诉人向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过户和房屋产权证书等手续,然而上顿渡镇政府不予理睬。
        四. 上诉人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然而,又让上诉人没有想到的是,人民法院又玩起了法律“游戏”,不去查清事实,解决老百姓实际问题而以“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驳回起诉。试问请求权基础有哪些?为什么建房时不告诉原告,为什么砂石等建筑材料以上诉人户主名字政府又审批购买?退一步说: 法律有时变动,地方政府变更法规老百姓也不知道啊,请求权基础有哪些也是被上诉人应该主动告诉上诉人依法办理程序,法院也应该责令被上诉人明确告诉上诉人走什么程序办理。再说,如果上诉人确实是违法建筑,被上诉人也应该依法作出处理,也应该对相关政府工作人员追责,而不是吓唬老百姓,让老百姓不得安心。
       综合上述, 一审法院是在愚弄老百姓,掩盖政府“套路”老百姓的违法行为。把老百姓当球“踢”,但踢的是党心,踢的是民心,踢掉了法律的遵严,踢掉了政府的形象,你们这样处理事情,对得起老百姓养你的工资吗?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吗?,自己的内心会感到“心安理得”吗?
       为了法律的尊严,今提起上诉,请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周红英
2022年7月4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一审裁定书复印件—份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赣 10 行终 118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周红英,女,1968 年 3 月 1 日出生, 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7 号。
委托代理人李帆(系上诉人周红英儿媳), 女, 1987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余家周组 7 号,公民身份证号: 362502198711135623。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邓家街。
法定代表人赵耀进,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苏华,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会钱,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红英因其诉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以 下简称上顿渡镇政府) 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南城县人民 法院(2022) 赣 1021 行初 29 号行政裁定, 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周红英系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余家周 组村民。2022 年 1 月 8 日,周红英的儿媳李帆通过邮政特快专 递(编号:1167647331674)向上顿渡镇政府邮寄了申请人为周 红英的《安置地过户暨房屋办证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因 本人房屋被征收拆迁全家没有住房,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经本 村村小组组长徐光明的妻子常银花介绍、本村村民在场证明, 购买了本村村民徐步高依法分配到的安置地(因为徐步高自己 资金不足建不了房而转让宅基地)。由于本人已经在购买的宅基 地上建好房屋一年多,今申请上顿渡镇政府依法将徐步高依法分配到的安置地(宅基地) 过户到申请人名下,并请提供办理 房产证的合法手续为感。嗣后,周红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求:1、判令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过户手续;2、判令 上顿渡镇政府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庭审中,周红英明确诉讼请求为:1、判令上顿渡镇政府依法办理将徐步高的宅基地过 户至周红英名下的过户手续。 2、请求上顿渡镇政府依法办理涉 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六) 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提起的下列诉讼:  (六)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 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的。 ”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针对行政机关不履 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提起履行 职责之诉,对于周红英来讲,需具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 对上顿渡镇政府来讲,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周红 英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上顿渡镇政府依法办理将徐步高的宅 基地过户至周红英名下的过户手续。 2、请求上顿渡镇政府依法 办理涉案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周红英提起的上述诉请主要涉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 但上述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上顿渡镇政府办理宅 基地过户手续和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书的职责。故在法律规范均 没有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上顿渡镇政府不具备办理涉案事项的 法定职责,周红英向上顿渡镇政府提出的申请亦缺乏相应的请 求权基础。因此,周红英提起的本次行政诉讼, 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 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周红英的起诉。
       上诉人周红英上诉称,1、因其房屋拆迁选择了货币补偿, 所以没有安置地,全家没有住房。2019 年,因同村村民补偿分 到一块安置地,后来该村民因家庭原因,经过村民代表、村组 干部、区政府拆迁办公室和镇政府有关领导协商同意,将该安置地定价 90 万转让给上诉人。2、上诉人建房时砂石等建筑材料, 是以自己户主名字由政府审批购买的,其也交了建房地基款 45000 元,但建完后,有关部门说房子是违法建筑。3、上诉人 向被上诉人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办理过户 和房屋产权证书等手续,被上诉人未理睬。上诉请求:撤销南 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 赣 1021 行初 29 号行政裁定,判 令支持上诉人在原审时所提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上顿渡镇政府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已随本案卷宗提交本 院,本院经审核,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 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 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就行政诉讼而言,适格被告的判 断标准在于其在诉讼程序中是否具有处分诉争的权利。通常情 况下,只有依据实体法负有处分义务的行政机关,才具有在行 政诉讼程序中的处分权。因此,被告是否适格,应当根据诉争 的实体法规定予以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 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 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 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 报乡(镇) 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 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不 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 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 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因依法继承、分 家析产、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等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 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登记的, 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二) 依法继承的材料;  (三) 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四) 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协议;  (五) 其他必要材料。 ” 可见,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均应符合法律和国家 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具有一定的 专属性,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供 其居住使用,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对宅基地行使处分权时受到严 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一般不得单独转让。申请宅基地,亦应 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包括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 集体范围内公示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实上诉人经过了上述 法定程序申请宅基地,且不动产登记也并非属于乡镇人民政府 的法定职责。上诉人周红英提起本案诉求的实质是办理不动产 登记,其以上顿渡镇政府为被告,明显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 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 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辉 
审判员余惠娇
审判员:王康季
 
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盖院印)
法官助理陈红燕
书记员
刘    云
行政起诉状
原告:周长腾(妻周红英), 女,职业:农民, 汉族。住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委员会10组。电话13266786533。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民(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地址临川区上顿渡镇章舍村。
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职责,为原告提供办理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
一. 2019年初, 临川区上顿渡镇政府对原告村庄进行乡村改造,原告房屋被拆迁,所以全家都没有住房。当时原告同村村民徐步高因拆迁分到一块安置地但没有钱盖房而转让, 经临川区住房保障中心(拆迁办)工作人员、原告村小组长、村民代表、见证人作价90万转让给原告,原告也按照政府统一规定交纳了宅基地地基款4.5万元。并得到了《章舍10组秀美乡村改造建设工程领导小组》 、《临川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宅基地地块确认书,完全符合同村村民宅基地转让相关法律规定。
二. 在政府安排宅基地地基统一施工完成后,原告曾经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建房手续。然而政府部门说“房子可以先建,有关建房手续、房屋产权证书在房子建好后办理”。当时原告相信政府,便开始建房。
三. 在原告房子建好后,有关部门和领导又说原告的房子是违法建筑,没有办理建房手续,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威胁原告要拆除,搞得原告自房子建好入住3年以来时时紧张、天天担心、月月不安、年年提心吊胆、生活在恐怖中,最终患上肺癌,(于2022年12月含屈离世), 原来美好的家庭被官员们搞的人财两空......。
四. 为了能够安居乐业,原告便向被告(村委会)、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申请为原告完善建房手续,颁发房屋产权证书,然而被告说镇政府不同意,上顿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又说申请材料要从下到上,要经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原告已多次恳求被告(村委会)、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完善建房手续,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无果。
综上所述,原告购买同村村民转让的宅基地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和政府相关部门本应该积极履行给原告提供过户、补办建房手续、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等有关手续职责。由于被告不履行职责,今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 周长腾(妻周红英)
2022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