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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临川区人民政府(2)

2024-01-04 17:32正中堂正中堂
        本案法院裁判、检察院监督处理文书如下(依据最高法院法释〔2018〕7号文,庭审录像、裁判文书可在最高法院网上查阅
      1,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赣10行初6号。
       2,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赣1021行初57号。
       3,南城县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赣1021执612号。
       4,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1021行初6号。
       5,南城县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赣1021执336号
       6,抚州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39号。
       7,江西高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行申 675 号。
       8,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赣1021行初48号。
       9,抚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赣10行终90号。
      事实与理由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为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规定, 又依据临川区政府《关于印发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府发〔20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为“本暂行办法所称 “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本人母子三人是独立户口,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规定。于2017 年12月28号就向江西省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建房申请。然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收到本人申请后以临川区政府冻结审批、城乡规划没有定等为由拖延一年都不给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本人要求出示临川区政府有关文件又不给(其实这都是谎言,同一个村村民委员会,
同一个村从2012年至2023年一共批准村民建房上百栋,其他村民都批了,唯独不批准本人建房)。本人只好将临川区政府等有关部门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然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一案一诉”为由驳回起诉。(见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赣10行初6号
       2、由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本人只好“一案多诉”、分别将临川区政府、上顿渡镇政府、临川区城乡建设局、临川区自然资源局、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分别起诉到抚州市中级法院、南城县法院。经抚州市中级法院、南城县法院审理排除了其他被告人的责任(理由是, 因为上顿渡镇政府没有把本人的申请材料上报给以上部门审批) ,是上顿渡镇政府欺骗本人。南城县法院便判决 “责令上顿渡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赣1021行初57号)。然而,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都没有给本人处理答复,本人又申请南城县法院强制执行(案号为(2020)1021执612号),上顿渡镇政府才给本人书面答复, 答复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就是明目张胆的蔑视法律不给本人办理相关建房手续。本人便要求南城县法院执行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说“只要政府作出了答复,就执行完毕。对于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那是裁判法官的事”而不了了之。本人又问裁判法官,裁判法官又说“诉请属于行政主体的法定职权,司法权不能代替行政权,他们不能判决政府一定要办理建房手续。如果对政府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再起诉”。
      3、本人又把上顿渡镇政府起诉到南城县法院。南城县法院还是判决“责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赣1021行初6号)。然而,判决生效后上顿渡镇政府又不给本人处理答复,本人又申请南城县法院强制执行 (案号为(2021)1021执336号)。然而,上顿渡镇政府又只给本人一份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书面答复。而南城县法院执行局又不了了之。 
      4、本人于2022年1月21日又将上顿渡镇政府起诉到南城县法院,而南城县法院又以“构成重复起诉”,不予立案。上诉后,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驳回上诉(见抚州市中级法院(2022)赣10行终39号行政裁定书。本人申请江西省高院再审,江西高院裁定, 指令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见江西高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行申 675 号。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还是维持本院(2022)赣10行终39号行政裁定。
      5、2023年,本人依据新的证据又将上顿渡镇政府起诉到南城县法院,南城县法院这次判决“一、确认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告知书》违法;二、责令被告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赣1021行初48)。双方上诉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见抚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赣10行终90号)。
      6、二审终审判决生效后,上顿渡镇政府还是蔑视法律,至今都没有与本人协商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迫不得已,本人
于2023年10月11日又只好申请南城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南城县人民法院只告诉本人正在与上顿渡镇政府协调,但是,至今快两个月都没有依法立案。
综上所述,由于上顿渡镇政府多次蔑视法律,而南城县法院和抚州中院本应该维护法律尊严,依法裁判认真强制执行、案结事了,而不是打法律游戏, 让法律程序“空转”。


关于印发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府发〔
20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字〔2014〕55号)、《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字〔2014〕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新建、扩建、改建自用性住宅(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庭院等辅助用房)。本暂行办法所称 “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
       委托全权代理人:范庆忠。电话: 15932953000
       第一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东明, 

       第二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 

       第三被告:临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川区建设局,抚州市城市规划局临川分局):法定代表人:
       第四被告:临川区自然资源局(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法定代表人:
       第五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判令以上被告依法审批原告建房申请。
       事实和理由:
       1. 依据土地管理法和
临府发〔2015〕5号文件中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 “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原告完全可依法建一栋房子(注,原告是独立户口户主, 户口本名下两个儿女,还有其丈夫和大儿子由于上学户口买到城镇, 但毕业后想迁回农村,政府也以种种理由不给迁移回到农村原籍,如今原告全家5口人没有住房。虽然原告公公30年前做有一栋房子, 但只有楼下100个平方可以住人,我丈夫还有一个弟弟全家四口, 整个大家庭合计是11囗人,公公的孙子的22岁、小的也19岁,  春节回家团聚全部在家怎么住)。原告于2017 年12月28号提交建房申请,经村小组、村委会等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18 年1月8将申请材料交给了上顿渡镇政府。由于10个月过去, 原告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回复。在原告代理人多次前往上顿渡镇政府请求答复和电话催问时,第二被告都以第一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冻结审批农村建房和第三被告(临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未定等理由搪塞,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相关书面文件或给予书面答复都不给书面答复。实际上以上都是谎言
       2. 由于第二被告已300多天都以第一被告冻结审批农村建房和第三被告规划未定等理由搪塞,原告代理人为了解相关情况多次找到第三被告要求了解规划信息,而第三被告先是说,各乡镇规划材料还没有交齐,所以规划还未审定。过了一段时间又说, 电脑上显示有原告户口地城上村委会其它村的规划,唯独原告范家村的没有, 说:可能范家村编入城区规划,而城区规划不属建设局管,谁管不知道”。原告代理人又于2018 年 6月6日在中国临川政府网站上申请公开上顿渡镇城乡规划信息,以上被告都回复说:您的来信不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要求,因此难以具体办理,请谅解。
      3.由于原告代理人多次前往有关部门了解和网上信访申请公开相关行政信息都无果,要求有关被告出具书面说明也不给,后来在网上查到第一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于2018 年 3月22日有一个会议记要,这个会议记要上有“各乡镇场、街办要全面停止农民建房
” 。但这只是一个临时决定,3个月后就照常审批。
      4. 2018 年 6月6日原告在网上又申请公开《农村个人建房用地审批程序》,以上被告又回复:您的来信不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要求,.因此难以具体办理,请谅解” 。
      5.同年8月份,第五被告的党支部书记电话问原告代理人(原告丈夫的父亲
)说:你儿媳申请建房选那块地,原告说,一、选范家村抚八线东边公路旁的空地、荒地。 二、选原告代理人承包的责任田。三、选离本村约1公里外的荒山地。而书记说:“这3处地方都无法批。其实这3处地都在村外,但因为,第一选的地, 原告自己花钱用挖掘机平整好的山地,  政府官员们故意指使他人占用建房。我的家人发现后质问政府官员, 为什么我的合法建房不批, 而其他村民“ 违法 ”建房更可以, 而且把我自己花钱请挖机平整好的宅基地纵容他人建房,  政府官员便装聋作哑, 上下推诿, 导致我的家人在对方开工建房时与对方吵架,  要不是我的公公劝阻家里人把这块宅基地让给这个村民建房,  我们两家都要死人。政府官员这种挑起村民, 挑起底层民众互相残杀恶毒的阴谋是某些基层官员惯用的手段(点击新华日报报道)。第二选的地, 是原告代理人承包的耕地也不给批。第三选的村子旁边荒山又都被某些人出租给了外人办了厂 , 剩下在村外荒山被告又以借口有纠纷没解决也不给批。被告以种种借口不给批,让原告怎么建?
       综上所述,以上被告互相推诿
找种种借口阻止原告合法建房。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和谐、国家稳定富强,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今不得已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 年 11月12日



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一案一诉”, 只好“一案多诉”!(分别起诉镇政府、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 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又说镇政府根本就没有把原告的建房申请材料提交给他们审批, 
原告便撤了诉 )。原告只好重新起诉上顿渡镇政府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
       委托全权代理人:范庆忠。电话: 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审批原告建房申请的法定职责。
       事实和理由:
       由于原告一家在户口所在地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没有住房,依据农村一户一宅的政策,原告可依法建一栋房子。原告便委托范庆忠全权代理为原告依法办理申请建房事宜。于2017 年12月28号原告代理人提交申请,经村小组、村委会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于2018 年 1月8号原告代理人亲自将申请材料交给了上顿渡镇政府主管建房的镇政府领导吴战昌手中。由于1年多过去, 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搪塞,不给批复与上报。
       为了促使政府严格贯彻依法行政,推进法治进步,今提起诉讼,请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 5月28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建房申请书复印件l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4、原告与代理人关系证明复印件1份。5、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授权委托书1份。7. 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 赣10行初6号裁定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
       委托全权代理人:范庆忠。电话: 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镇镇长。住址上顿渡镇邓家街。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19)赣1021行初57号判决书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杜园园与被申请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因建房申请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赣1021行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杜园园于2017年12月28日向其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但申请代理人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要求给予作出书面处理答复, 被申请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日
附: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2019)赣1021行初5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强制执行上顿渡镇政府才给了以下答复

由于这个答复又把责任推给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土管及规划部门不给予审批”, 因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授权成立的, 又只好起诉区政府......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身份证号:410881198906056022。委托全权代理人:范庆忠。
代理人:范庆忠。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身份证号:362501195409065011.电话: 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晓良,区长。
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批准原告住宅用地相关手续。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户口所在地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由于没有住房,原告于2017 年12月28号原告将住宅用地申请书交给了被告,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说:政府冻结建房审批,原告村庄划入征地红线, 后又说申请材料报给了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临川分局和抚州市城市规划局临川分局,上述两个局“不给予审批”。
因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是区政府授权成立的, 所以政府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民建房只要“凭户口”就可享受一户一宅建房权利,原告早已单立户口,全家也都没有住房,申请建房完全符合法规。如果被告认为原告不符合建房条件,那么请被告岀示相关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园园。
2020年8月1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回复1份。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
       委托代理人范庆忠。电话:1593295300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董东明,区长。
       请求: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10行初41号行政裁定书,依法审理。
       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裁定认为:“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这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
       1,上诉人于2017 年12月28号就提交申请,亲自将申请材料交给了上顿渡镇政府。由于1年多过去, 上顿渡镇政府都以种种理由“口头”搪塞说是临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批准。上诉人多次要求上顿渡镇政府出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批准的“书面理由证据”,上顿渡镇政府拒绝出示(实际上所有的口头理由都是说谎而忽悠上诉人)。
       2,由于上顿渡镇政府拒绝出示《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批准的“书面理由证据”(根本就没有理由不批准。因为同一个时间段同一块荒山地,其他村民可以建房,为什么上诉人就不能建), 上诉人不得已于只好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等相关部门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不符合一案一审的原则”而驳回起诉。
       3,上诉人不得已于又只好将上顿渡镇政府起诉到南城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1日判决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违法、责令上顿渡镇政府在60天内做出处理。然而上顿渡镇政府视法律为儿戏、蔑视法律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上诉人不得已只好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下上顿渡镇政府才于2020年7月7日给予书面回复。上诉人才知道是“《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批准”。
       4,上诉人不得已只好又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起诉。如果上诉人是在2020年现行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提交的申请,上诉人起诉临川区人民政府那完全是“胡搅蛮缠”,浪费国家司法资源。但上诉人是2017年就提交了申请,而且经过多次起诉,为什么会拖了这么久都得不到明确有理有据合法解决,这样层层忽悠老百姓到底是谁在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上诉人将这个“一案一审”全部经历打算发表在网上, 让全国人民、尊敬的政府官员、尊敬的法官们在网上评论,如果是上诉人明知故犯“胡搅蛮缠”浪费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上诉人将向全国人民、尊敬的政府官员、尊敬的法官们谢罪。因为上诉人一件小案浪费了国家行政和司法资源、人民的血汗钱啊。
       上诉人认为,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这个单纯的理由驳回起诉不能说服老百姓的。因为:
       1, 上诉人第一次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以“不符合一案一审”驳回起诉。我们老百姓不明白同一件事涉及到相关部门, 怎么就“不符合一案一审”,这是在节约司法资源吗。
       2, 退一步说,就是按照2020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也可以追加上顿渡镇政府列入第二被告而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如果本案走完阳光大道,上诉、再审、申诉到最高法、最高检能说服上诉人, 上诉人也要以“原告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而再按法律依据再次向南城县人民法院起诉上顿渡镇政府以“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我国法制建设而“胡搅蛮缠”到底,再走一次法规“指引”的阳光大道而已。
       3, 老百姓允许政府官人的言与行有合理或可谅解的“误差”。但,如果是官人们故意忽悠老百姓、把党和政府推向“罪恶化”的深渊, 上诉人认为上层应该能够甄别, 老百姓也不会答应。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
       尊敬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们,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国家稳定富强,今提起上诉,请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一个镇政府对法院判决敢不履行, 为什么中院省高院也屈服,  为什么区政府、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等“背黑锅”,  镇政府领导还更升了官, 后来本人了解得知, 因为被告有很大的“背景”, 有人在上级法院,  省纪检监察部门担任要职......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组。
       代理人范庆忠(杜园园丈夫的父亲)。住抚州市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组。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杜晓良,区长。
       案由: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申请建房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行终97号行政裁定书,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1.请求撤销(2021)赣行终97号行政裁定书。2.申请追加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判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的建房申请履行审核批准的法律职责。2.请求人民法院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被申请人的违法责任。
       事实和理由:
       1. 由于申请人一家在户口所在地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范家村没有住房,申请人于2017年12月28日依据国家“一户一宅”法规申请建房,经村小组、村委会审查同意后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交给了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上报审批,由于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口头说“区政府已暂时冻结审批村民建房”,当时申请人信以为真。由于申请书上交近一年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不一直口头说“区政府冻结审批村民建房”,而就在“区政府冻结审批村民建房”期间,临川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即把申请人请挖机平整好的荒山、申请人预备的宅基地批给了同村村民建了三层楼房, 这引起了申请人怀疑, 申请人便要求上顿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出示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冻结审批村民建房”的相关文件和书面答复, 但上顿渡镇政府等相关部门都不给。
        2. 申请人迫不得已于2018年11月12日将临川区人民政府、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抚州市城市规划局临川分局、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上顿渡镇城上村民委员会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明确,亦不符合行政诉讼“一案一诉”的原则”为由,于2019年2月25日裁定“驳回原告杜园园的起诉”(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赣10行初6号。
       3. 申请人又只好于2019年5月28日将以上被告分别起诉“一案多诉”到(异地)南城县人民法院。而抚州市城市规划局临川分局、抚州市国土资源局临川分局都说没有收到申请人的材料, 申请人便撤回起诉。而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在答辩中又说“选址不符合条件”和“超过提起诉讼的期限”(同村村民在原址建房怎么就符合条件)。于同年10月11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上顿渡镇人民政府予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杜园园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赣1021行初57号。但,上顿渡镇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不对申请作出处理, 于2019年12月9日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顿渡镇政府才于2020年7月7日给以答复。
       4. 由于上顿渡镇政府于2020年7月7日的答复中又说“杜园园建房申请,村委会及我乡镇干部按程序给予上报土管及规划部门(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土管及规划部门认为杜园园申请建房不符合政策”而不给审批(杜园园经有关政府和公安机关审批分的户,有独立户口,杜园园是户主全家没有房子,按一户一宅怎么就不符合政策)。因(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由土管及规划部门等部门组成, 是由临川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 土管及规划部门代表了区政府。申请人不得已只好又将临川区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审理前申请人得知土地法已修改, 为了节约司法资源, 申请人便申请追加上顿渡镇政府为被告, 但法院没有采纳),而临川区政府又答辩说“从末收到过上顿渡镇政府按程序上报杜园园建房审批申请资料”(上下踢皮球)。而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被修正, 临川区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宅基地审批职责”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赣10行初41号。如果按2020年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 临川区人民政府不再具有宅基地审批职责”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申请人可以接收息讼,但申请人是2017年就申请建房,以上政府的不作为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吗?不应该追究责任吗?
       5. 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维护法律尊严, 申请人又只好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1年4月2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赣行终97号。
       综上所述,本案只是一件很简单的小案,县、市、省三级法院明知政府违法,事实与证据确凿,而还是“法向不法妥协和让步”。法律应该是因公平正义解决问题而存在的,而不是“空转”忽悠老百姓。如果法院这最后一道防线不起作用,必将害死更多的官员,把更多的老百姓逼上绝路,最终必把党和政府也推向“罪恶化”的深渊!
       为了推进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今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5月26日
最高法院回复,  申请人提交材料符合申请再审条件,请申请人尽快将全套纸质版再审材料向我庭提交
 邮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珠北路88号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诉讼服务中心301-2室,邮政编码210031。材料已经提交最高法院立案后又于同年9月14日转到江西省人民法院审查,  江西省人民法院还还是知错不改.........

另外,  由于新土地法审批权下放到乡镇,  本案又向一审法院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镇长。
       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于2018年1月8日的建房申请履行审核批准的法律职责。
       事实和理由:
       一,因原告一家人户籍所在地所上顿渡镇和城上村范家都没有住房,原告于2017 年12月28日申请住宅用地建房,经村小组、村委会依法审核同意盖章,于2018 年1月8日原告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给了被告,而被告以种种理由说:政府冻结建房审批,原告村庄划入征地红线,选址不行等推诿,但因被告又拿不出上述推诿理由旳相关文件和证据,原告便于2019年6月4日将被告起诉到南城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在60日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然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不得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才于2020年7月7日作岀回复说,申请材料报给了抚州市自然资源局临川分局和抚州市城市规划局临川分局,即临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给予审批”。原告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临川区人民政府又说《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根本就没有收到被告上报给他们的材料。
        二,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村民建房只要“凭户口”就可享受一户一宅建房权利,原告已是独立户口申请建房完全符合法规,而被告又认为原告不符合建房条件,迫使原告不得已于2020年8月1日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本人同意法院调解,但被告毫无诚意,在临川区司法局主持调解下,答应三天内向原告提供相关文件和作出书面解释,但说话不算数毫无信誉,没有履行诺言。
       综上所述,被告屡次行政不作为,并且屡次忽悠原告、蔑视法律。为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尊严,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上顿渡镇政府还是蔑视法律, 不给答复, 又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
       委托全权代理人:范庆忠。电话: 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新华,该镇镇长。住址上顿渡镇邓家街。
       请求事项: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21)赣1021行初6号判决书的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杜园园与被申请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因建房申请纠纷一案,业经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4日作出(2021)赣1021行初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杜园园于2017年12月28日向其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该判决现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时至今日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 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2021年9月8日, 

强制执行, 
上顿渡镇人民政府答复如下

上顿渡镇人民政府还是蔑视法律。原告问执行法官,这个答复没有解决任何问题。执行法官说“只要上顿渡镇政府作出了答复,  就执行完毕。对于这个答复合法或不合法不是他们执行法官的事,  那是裁判法官的事。原告不同意执行结案,执行法官又说他过几天就退休了,请原告给予方便、帮忙签字结案,让他顺利退休原告也问了原审裁判法官,  裁判法官说执行结案后可以再起诉......。原告又只好再次起诉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联系电话15932953000
       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于2018年1月8日的建房申请依法批准,完善相关建房手续。2,建筑占地面积不少于160平方。
       事实和理由:
       一,原告于2017 年12月28日经村小组、村委会审核同意,于2018 年1月8日将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交给了被告,而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依据《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凭户口本”可享受一户一宅建房权利,原告是独立户口申请建房完全符合法规。原告便于2019年6月4日将被告起诉到南城县人民法院,南城县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11日判决被告在60日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然而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不得已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才于2020年7月7日作岀回复说,申请材料报给了临川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是《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不给予审批”。原告又将临川区人民政府起诉到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而临川区人民政府又说《临川区农民建房联审联批领导小组》根本就没有收到被告上报给他们的材料,这完全是被告故意不上报。
       二,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原告再次起诉,南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4日再次判决被告在60日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然而被告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不得已又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又才于2021年10月26日作岀告知书说,原告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规定。然而,根据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府发〔2015〕5号》文件中第二条明文规定,本暂行办法所称 “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三,根据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府发〔2015〕5号》第十三条:
     1、使用原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农用地(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
     2、使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3、
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原告当时请挖机平整的宅基地是荒山,今要求建筑占地面积不少于160平方。
     综上所述,被告屡次蔑视法律。为了维护法律尊严,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杜园园
2022年1月21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建房申请书复印件一份。3、授权委托书l份。4、原告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临府发〔2015〕5号》文件复印件1份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电话:15932953000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
请求:撤销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21行初13号行政裁定,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1、根据临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川区本级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临府发〔2015〕5号》文件。上诉人于2017 年12月28号就提交了建房申请,而被上诉人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上报审批。经历了三级法院往返多次诉讼“程序空转”,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又重新起诉。
2、依据新的《土地管理法》,上诉人再次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1年6月14日南城县人民法院再次判决被告在60日内对原告申请作出处理。然而被上诉人又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上诉人不得已又申请强制执行,被上诉人又才于2021年10月26日作岀告知书说,被上诉人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规定......。然而,上诉人完全符合临府发〔2015〕5号》文件明文规定。但, 南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说,只要被执行人作出了告知(答复)就履行了法院判决就执行完毕。至于被执行人告知书作出的处理是否合法,他们执行局管不了,判决书中也没有明确。
3、由于执行局管不了,上诉人又咨询原审法官,原审法官又让上诉人可以再起诉,上诉人只好改变诉求,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的建房申请依法批准,完善相关建房手续。2,建筑占地面积不少于160平方(根据临府发〔2015〕5号》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 “户”,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第十三条: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使用荒山、荒坡、废弃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4、然而, 南城县人民法院又认为是重复起诉,不予立案。这个裁定完全违背依法治国的精神,是在放纵政府官员违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屡次蔑视法律,南城县人民法院的屡次判决和执行没有解决实质性的问题,有程序之名,无程序之实,诉讼“程序空转”,浪费了太多的司法资源,判决书还不如一张废纸。为了维护法律尊严,特提起上诉,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杜园园
2022年3月13日
附:1、本状副本1份。2、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21行初13号复印件一份。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电话:1593295300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
请求:1.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39号。2.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1. 根据临川区人民政府《临府发〔2015〕5号》文件,申请人于2017 年12月28号提交了建房申请,而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上报审批。申请人迫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经历三年、四级法院(区、市、省、最高法院)来回多次裁判,案结事未了。后来一审、二审法院又忽悠申请人,让申请人按照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起诉。
2. 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按照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又以申请人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 不予立案(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21行初13号)。上诉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39号)。
综上所述,本案只是一件很简单的小案,经历三年、四级法院(区、市、省、最高法院)来回多次裁判,案结事未了。不仅浪费了这么多行政与司法资源,政府官员、被申请人视法律为儿戏不仅没有得到有效纠正,更加让老百姓难以理解的是: 县、市、省三级法院明知政府违法,事实与证据确凿,而竟然玩起了法律“游戏”,让国家法律法规“空转”......。为了推进政府官员依法行政,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今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杜园园
                                           2022年7月1日
附:1.本申请副本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39号复印件一份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说, 这个申请书不行, 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要修改.....
再审申请书修改
申请人:杜园园。住临川区上顿渡镇城上村范家组46号。电话:15932953000/15290502910
被申请人:临川区上顿渡镇人民政府。
请求:1.撤销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39号。2.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办理申请人一审提出的请求。
事实与理由:
1. 根据临川区人民政府《临府发〔2015〕5号》文件,申请人于2017 年12月28号提交了建房申请,而被申请人以种种理由推诿不给上报审批。申请人迫不得已提起行政诉讼。然而,经历4年多、四级法院(区、市、省、最高法院)来回多次裁判,案结事未了。(有关诉讼过程可上网查阅,搜索《临川正中堂》首页--医改动态--人生哲理--百姓之声--起诉临川区人民政府(2),网址: http://www.15932953000.com/plus/list.php?tid=128
2. 2022年1月12日申请人按照2020年1月1日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又以申请人构成重复起诉为由裁定, 不予立案(见南城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21行初13号)。上诉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39号)。
综上所述,本案只是一件很简单的小案,经历4年多、四级法院(区、市、省、最高法院)来回多次,案结事未了。现在又驳回起诉,一、二审法院完全违背了立法精神。
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今申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2年7月11日
附:1.本申请副本2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抚州中院行政裁定书(2022)赣10行终39号复印件一份。4. 光盘一张。5.授权委托书一份。6.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