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枉法裁判,检察院不支持法律监督的投诉参考
对于检察院检察官、检察长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责:
1, 监察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包括检察长。如果检察长有职务违法行为或职务犯罪,监察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
2,党内监督条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的领导干部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问责和追责。如果检察长是中共党员,其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可能会受到党内监督和问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如果检察长怠于履行职责,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公共利益,可能会受到内部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追究。
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根据《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检察官应当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职责。如果检察长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怠于履行职责,可能会受到职业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和处理3。
综上所述,对于检察长怠于履行职责的追责方式可能包括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和处分、党内监督和问责、内部纪律处分以及职业道德委员会的调查和处理。
具体的追责程序和后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检察院最怕什么部门投诉最有效
检察院作为一个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来自不同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以下是检察院最怕的部门以及投诉最有效的途径:
1,纪检委:检察院最怕的部门是纪检委。无论哪个公检法机关只要做的事情不符合程序规定的,都可以反映到纪检委。
2,控告申诉部门:检察院最怕投诉给控告申诉部门,也可以投诉给检察长,检察长再转交控告申诉部门。
3,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的投诉,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举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
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检察官作为公职人员,也在其监督范围内5。
综上所述,对于检察院的投诉,可以选择向纪检委、控告申诉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或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这些部门都有能力对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制约,从而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对于法院院长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追责:
当发现法院院长渎职不作为时,我们有多种途径可以采取措施。首先需要明确渎职的概念,渎职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规定了渎职罪,其中涉及到多种具体的渎职犯罪情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也对公务员的纪律和监督作出了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纪律,不得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等行为。
如果发现法院院长渎职不作为,第一步可以向该法院的内部监督部门进行反映。一般法院会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他们负责对法院工作人员包括院长的行为进行监督。向他们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据,他们会根据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如果内部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可以向上级法院进行反映。上级法院有对下级法院进行监督指导的职责,他们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另外,也可以向同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人大常委会有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职责,对于法院院长的渎职不作为情况,他们有权进行询问、质询,甚至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反映。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有权进行立案侦查。如果法院院长的渎职行为涉嫌犯罪,检察院会依法处理。
又,内部监督与考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审判质效突出问题督办机制,通过约谈、发督办函等形式指出问题、督促整改、追责问责。
向上级法院投诉:如果认为法院院长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行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举报或投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处理。
向检察院申诉:在涉及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认为法院院长怠于履行职责导致案件处理不当,可以向检察院申诉,由检察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3。
法律规定的其他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因为法院院长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公民合法权益受损,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追责方式和程序可能会根据不同情况有所差异,建议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指导。
根据最高检印发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显示,......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十四种职务犯罪),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或者由基层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线索的,可以自行决定立案侦查,也可以将案件线索交由指定的省级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本规定所列犯罪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显示的内容可以汇总信息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了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案件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二,只有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有立案的决定权和侦查权。基层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的决定权,但是可以侦办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仅限法律规定的十四种职务犯罪)线索的,应该上报给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三,侦办此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检察工作的专门部门负责侦查。
根据权威信息显示“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并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在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加挂“检察侦查厅”牌子,最高检检察侦查厅正式挂牌成立。
该厅的设立将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统筹加强检察侦查机制、机构和专门化建设,更好地助力严惩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有28个省级检察院和部分地市级检察院成立了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根据这个消息来看,已经非常清晰了,最高检带头,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将陆陆续续成立“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
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信号,最起码从目前来看,方向感明确了,不能再是“xxx部门”这么笼统的叫法了,而是更直接了。提供线索直接了、了解办理进度直接了、结果反馈直接了。更方便了举报人沟通交流。
我个人认为,既然成立专门的检察侦查机构,一切都应该更专业些。能不能有接报案制度,比如说设立一个类似于110的报案电话,接到报案后可以直接出现场,这样能够确保及时有效的获取证据。毕竟举报人的能力有限,不可能直接获取关键性证据,时间久了,也许证据就没了。
再例如,这个专门的机构是不是可以直接接收线索,不要通过这转那转的。举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线索,保密性十分强,多一个人知道,就多了一次泄密的可能,也就多了一次被遗漏的可能。
当然,这些都是小编的设想,毕竟涉及到人员配置、财力投入等诸多因素,实施起来还是非常困难的,慢慢来吧,总之会越来越好。
请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涉及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案件,不是必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而是可以由。行为人所在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
人民检察院只管辖“在诉讼活动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等职务犯罪案件”。切记、切记,不要被误导。
既然举报,就得彻底!四个办法记好 要知道沉默才是冤案的帮凶。举报是《宪法》给每个公民的权利,你一次举报如果没有用,你就反复的多次举报,毕竟胡牌只要一张。
想靠举报维权,就得一步到位别含糊。今天直接给你捋清四大举报路径,能同时启动,效果更实在。
第一:信函举报。把你的冤情、证据、时间线全理清楚,串成完整的证据链,直接寄给纪委监委。字里行间别遗漏关键信息,证据要实打实,这样人家一看就明白来龙去脉。
第二:走访举报。别再说找不到门,网上搜单位全称,地址、电话全能查到。记着挑接待日去,材料带齐了再上门,当面锣对面鼓把事说清楚,效率更高。
第三:网络举报。维权也得跟上时代,搜监管部门官网,点进去按要求填信息、传材料,直接递到监督部门手上。操作简单,还能留痕,不用跑断腿。
第四:电话举报。纪委监委的12388和检察服务热线12309得刻在脑子里。这俩电话24小时有人接,打过去记住三句话:“我是实名举报”“要回执编号”“申请督办程序”对方一听就知道你懂行,不敢敷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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